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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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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质;(三)非法携带枪枝、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四)拦截列车、阻断运输;(五)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六)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七)强行上下车;(八)擅自移动、损坏、挪用、遮盖公共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和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指示标志;(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十)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十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十三)在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十四)在轨道交通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十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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