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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否则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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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 1、基层(各结构层)和各表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按各级或各级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高层建筑标准层按三层(三层以下)划分; 2、每次检验批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按各子分支工程的基层(结构层)和各表层划分,抽查数量不少于3次;不足3次,全部检查;走廊(走廊)10米,工业厂房(单跨)、礼堂、大厅2轴1间; 3、对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支工程施工质量,每次检验批抽查的数量应根据房间总数随机检查,不少于4间,不少于4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否则不能通过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该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工程质量验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所含分部工程应通过验收;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分部工程中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数据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感官质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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