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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出股东要注意: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违约责任。4、公司承担付款方不合法...
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允许变更经营者,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变更即为股东变更,也就是股权转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所有者为全体股东,只要变更了股东、股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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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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