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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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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撤销无效婚姻登记诉状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五、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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