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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未注明送货条款的是否属于敲诈行为

2022-05-09
我从合法上看到说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即托运方收到托运单即为合同生效.那我想问一下的是:如果没有特别注明的话合同就必须按一般的国际惯例来执行,但是如果合同上有注明附加条件,而双方均未有明确的提出拒绝的话,那此附加条款必须执行.另外,托运单上的收货人为我香港代理公司,而并非我香港公司,实际上收货人为我香港公司,而且托运单上并没有收货人的签名,无法确认此货是否送到收货人手中,那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说此运输公司行为为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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