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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住所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出虚假证明,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
1、包庇肇事逃逸,可能会构成窝藏、包庇罪。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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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主要有上述的犯罪行为均可能构成包庇罪。 在交通肇事中,曾有儿子因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着想,毅然为子顶罪,但真相被侦破之后,儿子仍被处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逃逸加重情节。同时,父亲以包庇罪论处。在这个案件中,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毅然为子顶罪,从法理上看,其的确是构成了包庇罪,但是从情理上看,这不过是一位父亲在为儿子牺牲自己,是父爱的表现。面对儿子即将展开的牢狱之灾,要一位父亲大义灭亲,还是有点残忍的。 而在中国古代刑法法制发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其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法律原则的思想主要来源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此原则关键在于维护家天下的秩序与尊严,并且充分考虑了人性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面对亲人的犯罪行为,出于血缘亲情,很难一时之间做出告发的行为。而古代的法制中,用法律来肯定了这种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并且,如果亲人之间互相告发犯罪行为的,告发之人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包庇罪,无论是不是亲人、朋友,只要具有包庇行为的,一律按照包庇罪论处。的确,从一方面来看,有助于案件的早日侦破,将凶手绳之于法,但是在另一方面,这无形中破坏了维系家族的纽带——亲情,但是对于人性而言,是莫大的考验。 包庇罪,从法理上而言,无可厚非,但从情理上看,将亲人、朋友之间的包庇、隐匿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隐匿混为一谈,似乎有些过于绝对,法律是不是应该针对包庇罪做一些修改,将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的行为区别开来,分别量刑?当然,建议修改包庇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为了帮助犯罪之人逃离法律的制裁,而是为了针对包庇之人做出更为合理的量刑。毕竟亲人之间的包庇,其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亲人免于惩处,主管恶性较小。 当然,在现行法律中,亲人之间的包庇、隐匿还是会构成包庇罪的,因此,作为犯罪的人的亲属,仍应以劝导其投案自首为主,不能贸然为其顶罪,破坏现行法律规定,需为此付出代价。
包庇罪是指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住所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出虚假证明,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有上述犯罪行为都可能构成包庇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包庇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有三个刑罚档次,其中只有第二个量刑档次行为才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因为行为人是在明知逃逸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的,其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说明该行为是故意犯罪行为,也只有故意犯罪行为才会产生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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