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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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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按相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按“谁负责安置发放给谁”的原则分配,不用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土地补偿费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是有规定的,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按产值来确定基数,再按规定方式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不合法,第 一、找相关承建部门落实第 二、任何取得开工许可证的项目都必须具备“三通一平”第 三、具备开工条件里就有一项要求赔款兑现或取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取得立项开工的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用土地时,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有关补偿标准。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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