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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发生合同纠纷,往往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发生合同纠纷第一时间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采用过激手段或默默承受损失。
房屋租赁违约起诉书原告:夏*****,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被告:伍****,男,汉族,1986年出生,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金及水电费4500元;2、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合伙人何****在2009年6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座落于太阳桥亚华大市场A2栋****房出租给他们用于教学场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被告的合伙人何****退出,由被告一人承租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为1500元,第二年至第三年月租金为1700元,第四年至五年月租金为2000元;按季度交纳租金,提前一个月交纳;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收回房屋。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约,租赁金总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至今未缴纳一次。被告第三次缴纳租金的时间应在2010年1月1日,但至目前总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缴。原告认为,被告总是拖欠的行为,是一种信誉的丧失;原告的多次和长期的违约也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及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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