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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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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上级交警部门将在收到审查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会导致审查程序终止。
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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