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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随时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子女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的监护权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8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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