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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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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1、因非正当利益诱惑由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故意泄密。2、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3、企业员工无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4、企业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因疏忽大意而失秘。5、.供应商与客户泄密。6、通过发表技术著述而泄密。7、通过广告发布和商贸展览泄密。8、商业间谍有意窃取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1、因非正当利益诱惑由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故意泄密。2、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3、企业员工无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4、企业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因疏忽大意而失秘。5、.供应商与客户泄密。6、通过发表技术著述而泄密。7、通过广告发布和商贸展览泄密。8、商业间谍有意窃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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