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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补办收养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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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人而言: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收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成立。不登记不成立收养关系。但是,在我国存在大量的未登记的收养,尤其是收养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大多数是双方合意,将子女领回抚养。这种收养,尽管在法律上不成立收养关系,但是对于三方当事人、周围群众都认可这种事实收养行为。我们不能因其未办理收养登记而简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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