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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管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缓刑。
对于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居住地司法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社区矫正未在户籍所在地被判刑,且在外地无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户籍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或者离开监狱前,书面告知其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和逾期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判决、裁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收据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狱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知决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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