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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于交通警察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是不能行政复议的,但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是需要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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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列规定: 1、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3、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1、交通事故认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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