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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所在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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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且实际居住满5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愿意退出现有住房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给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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