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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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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下列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疾病已经开始可以治愈,所以民法典出台之后,已经删除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条款。取而代之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应当告知,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结婚满足的条件分为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积极条件是双方必须要符合的,而消极条件则是禁止条件。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之后,才能最终结婚成为夫妻。
可以。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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