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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 1、在有效价格范围...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 1、在有效价格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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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约定的价格也是不能随意变更的,除非协商一致。 二、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要承担不利的价格。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除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之外的,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三、但是,对于不属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商品,在遇到价格变动时,不论当事人是否违约,仍应当按原价格执行,而不得按新价格执行。当然,此时,当事人也可以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原价格;但未经双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按新价格履行或者要求对方履行。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 1、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部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 1、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部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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