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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备案标准立案标准为:容留他人两次以上吸毒、注射毒品;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因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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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两次以上;(2)允许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3)因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4)允许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5)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6)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况。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包括:提供场所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提供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九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提供场所、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增加四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允许他人吸毒(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 允许他人两次以上吸毒和注射毒品;(二) 三人以上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三) 因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四)) 允许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5) 允许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吸毒注射毒品;(六) 允许他人吸毒或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况。
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分歧较大。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4条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94年解释》第11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只要容留一个人或者一次吸毒,就要定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容留一人或者一次吸毒往往情节明显轻微的,不应当定罪,可以作为治安处罚。据研究,从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出发,是否定罪容留他人的吸毒行为,应当区分行为情节和后果,不应当全部作为犯罪处理。否则,行政执法没有空间,《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就失去了意义。第十一条区分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情况,吸收和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198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相关内容,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况。第一项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出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空间。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只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第二项规定了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追诉。第三项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受到行政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追诉。第四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追诉,主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明的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如何认定明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第五项从容留者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应当立案追诉;第六项是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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