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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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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离婚涉及三个方面问题,1、婚姻问题、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 二婚姻问题,离婚有两种情况,1、登记离婚,2、诉讼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三子女抚养问题,首先考虑子女利益,然后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决定子女由谁抚养。 四财产分割问题、婚前财产一般归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本着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的原则确定,一般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两岁以上就要综合分析双方情况(经济情况、工作收入、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性格习惯等等)。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两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许可。 三、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父母双方对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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