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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可以的。不过,村民待遇不是法律法规强行规定的内容,属于村民自治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该村的待遇,还要看该村...
一般来说,不影响,只要当事人的户口还是在具体的集体内的,都是应该享受到村民的待遇的(参与集体利益的分配)。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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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还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0、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里的说法不合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可以起诉维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在当地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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