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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会理赔。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只理赔交强险部分。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亦普遍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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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一般将肇事逃逸的行为约定为免责条款。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违背该约定给三者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并擅自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违反上述约定,保险人不应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亦普遍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裁判机关援引保险法十八条之规定,即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而判决该条款无效,这种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而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违法行为人获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观上起到了对肇事逃逸行为的保护和纵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报导,使社会大众误以为肇事逃逸亦可获得保险保障,此类判决与报导已成为该违法行为泛滥的诱因之一,其社会影响是相当恶劣的。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应当从保险法十八条之立法目的实现角度来把握对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质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尺度,从而使裁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都是被认定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在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到监狱服刑坐牢。而现实中,即使撞人导致了轻伤,并且存在逃逸情节,如果不能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给予驾驶人员的处罚也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就不会有坐牢的情况出现。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商业险,只需要赔偿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应从其约定。“交强险”的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更何况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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