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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人员忽职守,严重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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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职导致被拘留者逃跑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失职导致被拘留者逃跑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法律、法规、制度和司法机关对被拘留者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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