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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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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想或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件、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二、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质、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等转换成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而言,证人应出庭陈述证言,但如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适应其心理健康和心理成熟。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用仪器设备就与案件相关的专用问题作出的技术结论。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的记录。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记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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