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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销赃罪”已经改为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 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根据你问题的反映,销赃罪已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该罪是否构成应当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所谓明知,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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