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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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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终止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如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完毕;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全部予以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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