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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三种犯罪类型: 1、与配偶,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生活而重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 实践中,婚姻关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 1、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 2、法定婚+事实婚 3、事实婚+法定婚 4、事实婚+事实婚。 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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