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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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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父母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2、双方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方面的差距,比如,尤其是思想品质方面,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非常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争取监护权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证明自己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如工资条、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证明自己在受教育程度、居住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如房屋产权证、社区治安较好,能保证孩子的安全,社区环境安静,能保证孩子的休息等。3、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比如证明父母在陪伴时间、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或者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比对方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优势。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习惯,一般法院都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异的重大变化。例如证明自孩子出生以来,爷爷奶奶一直在照顾孩子,和孩子朝夕相处,比对方只在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优势。5、证明对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例如,如果证明对方有恋人和结婚的可能性,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方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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