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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
购入的需要安装的设备,可以在安装完成后,确认为固定资产,隔月计提折旧后,既可根据折旧额税前扣除。r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使用期限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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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88号,88号文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既然符合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二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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