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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签订...
民法典规定,采购合同纠纷是否有利息,要看当采购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就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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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被告的住所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自己有利。所谓合同履行地,一般认为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具体来说,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重有偿合同,所以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卖方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买方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着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3种: 第一是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二是调解,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第三是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3)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权利被非法侵害。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6)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1)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2)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3)二手房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4)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以上就是关于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及其相关问题,期房是指仍然在建的,还未完成建设的,不能直接入住使用的房屋。一般而言,期房购买时价格更低,可供选择的户型更多,所以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交上首付,购买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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