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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
医患关系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医院科室、医务人员一方是处好医患关系的主导者。一是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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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医院在病人心目中的形象,如果病人哪里不舒服了,医护人员可能会说“你再忍一忍”;比如病人想换个房间,在无法满足病人这一要求时,医护人员可能会直接说“没房间了,你坚持一下”。这样的回答,实际上是医护人员将自己与患者分割开来看问题了,这样的回答也往往会让患者觉得医护人员“不冷不热”,甚至“很冷漠”。医生与患者应该是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他们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只有这样看待问题,医护人员在发现患者哪里不舒服后,才能感同身受地说出:“那么,我们一起来解决问题,看看怎么能尽快使症状得到缓解。”对于病人换房间等要求,医护人员也会从患者的角度说出:“我们再想想办法。”从“你”到“我们”的称谓转变,就是一种立场的体现。 其实医生与患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也就是说,医生怎么对待患者,患者肯定也会怎么对待医生。一般情况下,患者去医院看病,至少会让3个人知道,这3个人可能是单位领导、可能是某个好朋友、可能是老婆(老公),而如果医生给患者看病之后,患者不满意,也一定会将“不满意”这一结果传递给知道他(她)看病的3个人,这3个人可能将“不满意”的结果再传播。同样的道理,如果医生在给患者看病后,令患者满意,这个“满意”的结果也会慢慢传递开去。 所以为了更好的处理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医生一定要细心,耐心的给病人讲解和治疗,让患者消除对医生的不信任,为病人健康的身体做出更好的表现。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一、医患纠纷呈现增长之势,除医院一方的原因外,还有患者一方与社会方面的原因。其实,患者及其家属和社会应对医院跟医生多一份宽容和理解,多一些理性精神。其一,医患之间不是简单的消费关系,而是伙伴关系,医患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医患之间的紧张与对立没有赢家;其二,医学是高度复杂的专业,治疗过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疾病的治疗过程始终存在着失败的可能。二、再从体制机制层面看,根本而言,医患紧张关系是由有限的医疗经费和卫生服务资源与日益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过度膨胀的医疗卫生需求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其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医疗制度必须适应社会方向。三、为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关系,在加大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健全若干配套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建立完善缓冲机制。在医患之间建立缓冲带。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此外应加大医院之间的有序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来迫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使患者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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