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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得起诉。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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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行政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下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时扣除或吊销执照、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关闭财产、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拒绝履行财产权或者对行政机关执行的土地权的其他部门执行、不服从事务部门、不服从事务部门、不服从事土地等行权的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自然认定、土地区域的自然认定、侵占领、征收土地区等行权的所有权的自然认定、所有权的土地区域的认定、所有权的认定、所有权的认定、所有权的土地区域的自然认定、所有权的认定、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征收、所有权的土地区域、所有权的分配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依法支付赔偿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土地住宅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机关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了定金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温馨提示: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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