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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先办理迁户手续,再申请更名。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属于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出席;十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也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①父姓与母姓之间因血亲关系发生变化;②因收养关系改姓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姓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实需要改变姓氏的其他情况。(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名:①名称或名称的谐音违反公序良俗;②名字或名字的谐音容易引起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害自己的感情;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④公安机关认为确实需要改名的其他情况。(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下列情形办理:①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变更;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②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③未满十岁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后决定。
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并能提供相应的资料及手续的,就可以改名字,具体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注意此处的条件);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享有姓名权,可随时变更姓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可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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