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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抢劫罪不能合并,但可以数罪并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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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二是犯罪的方式不同。抢劫罪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绑架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提出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换言之,绑架罪向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提出财物或其他不法请求,而抢劫罪向“人质”本身取得财物。
既抢劫又绑架怎么定罪,首先,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其次,从法律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此批复虽然是针对绑架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问题作出的,但笔者认为,对“绑架过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绑架的暴力胁迫行为产生之时。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得被害人财物开始到绑架被害人为止,被害人一直处于暴力胁迫之下,故仍可适用该批复认定为绑架过程中劫财。
绑架罪和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伤害或者威胁被害人,也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和控制他人,然后威胁被绑架人,要求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支付财物,后者是当场劫取财物;(2)索取财物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前者先有绑架,后有勒索,后者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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