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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事故可按简易程序处理:(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可由交警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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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交通警察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具体包括: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包括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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