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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急救/抢救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中进行支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保给付范围内的甲类和乙类药品都可以进行报销。其中,甲类药品是指全国基本统一能保障临床基本需求的药物。乙类药品是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再纳入到基本医保金给付范围内的,一般按照基本医保给付标准进行支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保支付项目的诊疗项目范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来确定。如果属于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可以先由参保人进行自付,在按照基本医保的规定进行支付。 其中,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定点医疗服务;2、由物价部分指定收费标准;3、临床诊疗项目必须安全、有效、费用合理。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了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生活服务设施,其中包括了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和住院床位费。而对于一些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护工费、陪护费,基本医保基金是不可以进行报销的。 综上所述,国家医疗保险报销只要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急救/抢救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
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携带资料办理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障医疗报销范围: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付10元%爱克司刀(三维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伽玛刀()γ-刀),光子刀,个人自付40元%;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个人自付10元%;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15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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