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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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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哺乳期女职工有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哺乳期间强行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终止劳动或者就业合同。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1岁的婴儿期间,劳动法保护女职工的3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者受伤而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3)患病或者非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间(4)女性员工怀孕期间、产期间、哺乳期间的情况下,(5)在本部门连续工作15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因此,对于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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