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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或女个体工商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病退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男年满50周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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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到龄退休1、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2、提交材料。1档案证明2户籍证明3二代身份证4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到龄之月、打印个人账户5职工人事档案3、审批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二、特殊工种退休1、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2、提交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公示证明企业公示10天3档案证明4户籍证明5二代身份证6养老手册养老保险费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7职工档案3、审批执行。年初单位填报当年度到龄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处备案。由单位于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职工的有关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三、病退、退职1、条件:病退: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提交材料: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职工病历3公示证明4本人申请5档案证明6户籍证明7二代身份证原件8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9职工人事档案3、审批执行。1申报:职工患大病由企业劳资人员或亲属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持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证明、本人申请到劳动保险处福利科申报。2鉴定:组织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对申报病退、退职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签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公示: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4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四、涉军人员退休1、条件:1军转干、志愿兵、对越参战、破产企业失业军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义务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扩面参加社会保险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2、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2档案证明3户籍证明4二代身份证5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打印个人账户6职工档案7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8失业手续2004年底前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3、审批执行。根据市社保处审批结果,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五、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及遗属认定:1、条件:1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子女在中学上学可延长到18周岁。2、提交材料:1死亡退休职工档案2死亡证明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4遗属照片6张5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4、审查:1查阅职工档案,确认死亡职工离退休时间,确认直系亲属姓名,生活来源等。2以上内容职工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遗属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由两名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5、执行: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遗属补助花名册》,执行有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遗属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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