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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
苏州市民政局收养评估内容如下: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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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①必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必须得到养父母的同意。就收养方而言,养育子女成年后,可以得到养育子女的同意;养育子女尚未成年时,必须经养育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育子女具有识别能力的,还必须征得自己的同意。②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财产和生活问题,没有争议。取消收养协议达成后,可到公证处公证或民政局办理取消登记。(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上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调解当事人,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收养关系,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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