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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2021-07-08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由此可见,虽然行政处罚中合并处罚和分别处罚在实际执法中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执法部门会根据以往执法的实际情况每一集刑事、民事合并处罚的规则来制定一些具体的针对行政合并处罚的操作的方式,另外我们在探讨多种行政处罚能否进行合并处的前提是需要满足上述的条件,遵照合并原则才可以。总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合并处罚也会让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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