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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
[刑法条文] 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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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明书、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反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书、信用证书的情况(4)收到受贿赂证明书或其他保证书的情况的情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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