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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广告或登记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只要符合“资格预审”的要求,即可投标。其数量不受限制,所以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可分为死标(固定招标师),半活标(评标式)和活标(议标式)三种形式。(二)特邀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若干建筑企业(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所以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由于这种方式不是公开进行的,因此都是个别邀请,投标单位之间一般不知道还有哪个单位也参加投标,可避免投标单位之间串通抬价,有利用招标单位取得较低的报价。(三)谈判招标(议标)招标单位直接选定某个承包单位,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招标单位是非直接竞争的。(四)成本加固定酬金招标单位与其所定的承担单位共同议定一个固定的利润或利润率,而成本则是按实际发生的实报实销,也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的发包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依法成立的项目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单位及其资质等级等情况。招标文件规定禁止分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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