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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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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限制减刑不是不能减刑,而是要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重大立功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限制减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8)追加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3种:1、故意杀人、强奸、人2、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被判死刑缓慢的犯罪判处缓刑的犯罪者。《刑法修正案(8)》于2011年5月1日实施后,首次在上海缓刑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事件发生在上海,杀害乘客后遗弃尸体的出租车司机蒋某犯故意犯杀人罪,被上海一中院判缓刑2年,同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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