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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场代书遗嘱不一定无效,如果继承人在场是作为见证人的无效,因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立代书遗嘱继承人是否在场的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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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的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因为代书人必须由两位见证人中的一位进行代书,但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遗嘱的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立代书遗嘱继承人是否在场,但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立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执行不需要继承人确认。遗嘱执行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具有遗嘱人的单方授权,可以管理遗产,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不需要继承人的确认,但是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可以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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