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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和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或过程,说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广义质证通常是指一方及其代理人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评价、质疑、辩驳、质疑、辩论等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量证明书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者在法庭主持下,对当事人和第三者提出的证据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说明了质量辩解的活动和过程。广义质量证明书通常是指诉讼和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证明力、本案能否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进行的说明、评价、疑问、辩驳、对质、辩驳等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手续中或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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