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
1、工伤认定下来后,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核算赔偿的数额,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1、向办理机构申请工伤赔偿,办理机构为用人单位到被保险地区(县)社会保障分中心或个人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会保障分中心。2、符合处理规定,处理机构打印受理收据一式两份,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与处理机构各执一份。3、材料不完整,表示可以填写材料,处理机构打印受理收据一式两份,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与处理机构各执一份。处理机构将退还所有的材料。4、不符合处理规定,处理机构打印处理收据一式两份,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与处理机构各执一份。处理机构将复印所有材料并退还。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同样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132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