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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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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寄养关系的解除,我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针对寄养的客观现实情况产生的系列变化导致寄养关系需要解除,一是寄养家庭出现以下情形情: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三)和 (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寄养儿童的因素,如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需要注意的是,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想继承遗产,那么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或者是当事人所遗留下来的遗嘱来进行,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都是拥有继承的权利的,除非利用遗嘱将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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