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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你看你是属于哪种情况,如果以上都不是,那她则无权再来平分你这笔钱。
人民网上海11月30日电(记者徐蓓丽、包蹇)年逾50的薛先生最近和再婚的妻子秦女士闹起了离婚。这一场一开始就由动迁利益维系起来的婚姻,因为对于房屋动迁费的分配意见不一,双方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动迁款。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准予薛先生和秦女士离婚,而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薛先生和秦女士均系再婚,薛先生与前妻离婚后所生一女随薛先生共同生活,而亲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所生一女随秦女士共同生活。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去年,薛先生和秦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中,秦女士提出,她的住房正在面临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于是,薛先生和秦女士很快便登记结婚。薛先生还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秦女士处。然而,在秦女士拿到了110万动迁款之后便不顾婚约,从薛先生身边消失。 原告薛先生诉称,婚后不久,秦女士即开始疏远自己,更不提及房屋动迁之事,尤其是在她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便不再露面,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并分得动迁款中的40万元。 秦女士则表示同意离婚,而动迁房屋是她父母的私房,当初动迁时,共分得动迁款55万元。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同意给付原告及其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薛先生和秦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对薛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俗称的协议离婚。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还规定了另外一种离婚的方式,那就是协议离婚。实务中,夫妻要解除婚姻关系,选择哪一种方式来办解除手续,这个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不过,从大多数的情况来看,如果双方并没有产生什么争议,也是同意离婚的,往往优先考虑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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