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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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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讯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讯的自由,通讯秘密是指为自己的信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瞒、破坏、拆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交往信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市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稳定、保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是指扣留受害者的信,在一定的地方隐瞒,不交给受害者的行为。所谓报废,就是故意报废、报废、焚烧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让受益人无法收到信件。行为者不知道信件的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市民通信的秘密的权利,但是侵犯了市民通信的自由权利,非法解体是指擅自解体他人的信件,偷看他人的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受益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没收、拆除他人信件的行为不是违法的,有可能成为本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函件,属于合法行为。中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除了国家安全或追究犯罪的需要外,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取证依法办理手续,办案过程中需要追究犯罪。检查,扣押短信未依法续签或办理手续不全的,责任方不得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而是隐除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本条例,情节严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破坏、非法拆除他人信件、次数多、数量多的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家庭不协调、夫妻离婚等严重结果,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修改信件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包括愤怒报复、嫉妒心理、偷窃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求等,无论什么动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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