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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加名字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就是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属于赠予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
婚后房产证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房产证加名后双方对该财产有分割的权利,如果有分割协议就按照协议办,没有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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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对方的名字按照民法典来讲视为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其暗含的条件应是与另一方共同长期稳定生活的一个条件,符合这个条件的房产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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