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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2022-02-21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因犯罪行为人身权遭受侵犯的受害人,在民事及刑事附带诉讼程序中,均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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